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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曾因抢劫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甲、林某甲夫妇(已决犯)因宅基地问题与邻居林某乙、林某己兄弟发生纠纷。2015年10月8日,梁某甲夫妇通过黄某甲(已决犯)纠集黄某乙、被告人劳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拆除林某乙兄弟新建围墙,再次激发双方矛盾。9日晚上,梁某甲、林某甲夫妇得知村干部召集他们双方于次日早上到湛江市霞山区菉塘边坡村24号空地处进行调节工作,于是又叫黄某甲纠集他人到场助阵,黄某甲同意。2015年10月10日上午,黄某甲纠集黄某乙、劳某某、叶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霞山区新菉丰酒店喝茶,即送去1000元过去给黄某甲,由黄某甲请众人喝茶。接着,梁某甲、林某甲、先行去到其旧宅,与林某乙、林某己兄弟等待村干部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过来调解。不久,黄某甲的带着黄某乙、劳某某、吴某某等人也来到调解现场。在林某丙、林某丁等村干部调解过程中,梁某甲夫妇与林某乙、林某己再次发生争吵,林某乙便从其新建房屋拿出一把铁锤冲出来要殴打林某甲,后被村干部林某丁等人拦下。在双方争吵过程中,林某己突然伸手去抓林某甲衣服,林某甲便与林某己打起来。梁某甲、黄某甲尤某某纠集过来的黄某乙、劳某某、吴某某等人见状即冲上前帮忙,对林某己两兄弟进行殴打。当中有人在地上拾砖头、木棍等凶器殴打林某乙和林某己,林某乙被围殴众人拾砖头砸打头部致倒在地上。后林某乙经送到医院抢救,于2015年10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林某乙符合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林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劳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梁某甲、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3证人叶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庚、梁某乙、送某某、林某甲、林某辛、林某壬、黄某某、黄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4视频截图辨认材料;

5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6法医学鉴定意见及死亡医学证明;

7刑事判决及前科材料;

8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黄某甲等人的纠集下,参与打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劳某某、吴某某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另吴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劳某某、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志成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劳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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