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努**,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文盲或半文盲,电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努**于2020年6月7日凌晨02:00时许,独自在麦盖提县第**社区居住的房子里,以盗窃为目的,到麦盖提县第**社区批发商店老板库**在**的房子里进行盗窃,趁门没关好就进屋了。趁库**夫妇睡觉的机会,把放在卧室床边的黑色包(收店里的营业款)小心翼翼地拿到屋外的走廊里,在电梯前打开包,拿出一捆100元钱后,把包的拉链拉上,再把包放回原处,从房间里出来后从电梯下来时数一数偷来的钱是10500元,离开现场后,在被抓获之前花完了上述钱。破案后,受害人库**的5000元损失已追回,但5500元损失未追回。
另外,被告人努**于2020年6月26日10:00左右,以盗窃为目的第二次到受害人家中,上了楼顶,把楼道里的消防箱里的水管一头系在墙上的管子,另一头系在腰上,从受害人库**开着的白色塑料窗户进入房间时,被库**的13岁左右的女儿和6岁左右的女儿发现,从门跑出去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麦盖提县公安局提供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阿**、努**、古**、阿**、阿**、希**、如**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库**、阿**的陈述;4.被告人努**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十指指纹信息卡、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6.被告人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进入他人房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并盗取数额已达到的法定数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虽然犯罪嫌疑人努**系累犯,但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签收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不来提·玉麦尔
检察官助理:阿热孜姑·吾布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在麦盖提县看守所羁押。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9份(维文版8份、国语版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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