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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初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68********043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号楼**单元**室。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0月2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初某某与一名叫“蒋军”的男子开车来到东某某大渡口镇国购名城工地,被告人初某某冒充工地工头,“蒋军”找来收废品的被害人孙某某到工地的废旧钢筋旁,谈好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出售废旧钢筋,并要求被害人孙某某预交2万元钱定金。被害人孙某某回家拿了2万元现金后开车带着唐某某再次来到国购名城工地,唐某某坐在车内,孙某某和“蒋军”进入国购名城工地,并将2万元钱交给被告人初某某。后初某某和“蒋军”从工地翻墙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被告人初某某和“蒋军”翻墙掉落的三顶安全帽。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顶红色安全帽所提取的擦拭物所含DNA比中到被告人初某某。2019年2月1日东某某公安局将被告人初某某上网通缉,2019年9月27日初某某被青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日被东某某公安局解回。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安全帽1顶;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东某某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8.辨认犯罪作案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0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俭志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初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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