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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初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8********,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无固定居所。1994年5月10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07年刑满释放;2008年6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5日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初某某窜至海伦市康弘医院对面华源旅店门口,将裴某某的一辆熙凤牌粉红色折叠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00元);

2.2019年9月4日6时许,被告人初某某又窜至华源旅店门口,将裴某某的另一辆蓝色永久牌自行车盗走。盗得裴某某的两辆自行车被其变卖给海伦市九粮店院内代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赃款20元被其挥霍。

3.2019年9月15日早晨,被告人初某某又窜至华源旅店门欲再次盗窃时被旅店老板发现并报警,向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现场将其抓获。初某某供述其早前在海伦市人民银行附近偷得一辆红色永久牌折叠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元),并放置于海伦市旺尚缘水饺饭店门前,向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已将该自行车起出,将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初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被海伦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被告人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初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初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初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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