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厂宿舍。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广场**楼**。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于2019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27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某甲(另案处理)与网名为“月月”、“晨晨”(真实身份不详,均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联系,双方商定刘某某、刘某甲以每套人民币7500元至8000元的价格向“月月”、“晨晨”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印章、银行对公账户等整套公司资料,从中非法牟利。刘某甲负责联络、收款,刘某某负责办理、收购整套公司资料。1、自2018年4月始,刘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然后委托中介向工商部门申办了3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2、2018年年底,刘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授意收购其办理的整套公司资料。张某某遂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5张身份证申办了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又从朋友处收购了1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后将该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恒茂梦时代广场**楼**室以每套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3、刘某某通过张某某分别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三人均另案处理)处收购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至案发,刘某某将办理、收购的共计45家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印章、银行对公账户等整套公司资料先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豫泉香苑小区、青山湖区梦时代京海横街通过邮寄销售给“月月”、“晨晨”,销售获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杨某某、邓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及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中,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5套,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6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柳鸣
检察官助理:沈世洋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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