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社区**小区**组。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被告人 富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5197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小区。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以被告人刘某、富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7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富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解放挂车(车牌号黑B****4)非法拉运原油,行驶至哈尔滨市拉林河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原油重38.9吨,纯油重35.34吨,价值人民币101,215.62元。现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田保卫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原油照片;
2.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
3. 被告人刘某、富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富某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拉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富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刘某、富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成
检察员:周 群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富某现于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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