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农场**路**号,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超市**巷第**排西侧**房。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5年、1998年、2002年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云台区、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2012年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下午、2020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先后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号、******号,采用撬窗、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黄金项链、黄金耳环、银元、纪念币、香烟、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184.7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号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窃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353元)、黄金耳环(销赃价值1122元)、银元(销赃价值400元)、现金人民币1000元以及假黄金手镯等物品。

2.2020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号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家中,窃得纪念币40枚(面值为363元,扣押后发还)、现金人民币110元、40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7836.7元),其中黄金叶(软乐途)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21.9元,扣押已发还)、红南京香烟15条(价值人民币1542.3元,扣押四条已发还)、小苏烟11条(价值人民币2075.48元)、南京(硬精品)1条(价值人民币182.32元)、中华(软红)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166元)、苏烟(软金砂)1条(价值人民币424元)、南京(硬雨花石)3条(价值人民币1367.4元)、南京(硬炫赫门)3条(价值人民币429.3元)、云烟(硬小熊猫家园)一条(价值人民币158元)、贵烟(硬翠)一条(价值人民币158元)、黄鹤楼(软雅韵)一条(价值人民币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扣押的香烟、银元照片;

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连云港市烟草公司出具的烟草价格证明、刘某的微信转账记录、郭某某黄金项链发票复印件、张某某提供的记录本及转账给刘某的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陈述;

5.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