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赤红,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09221985********,无业,户籍地及家庭住址为桃江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市**,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9221984********,无业,户籍地及家庭住址为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赤红、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赤红、刘某乙一起提议搞点钱用。两人开车牌号为粤******的小车来到华某某**镇**村**组,被告人刘赤红发现被害人吕某某家大门落锁,便安排被告人刘某乙将车开远一点,等他得手后再来接应。被告人刘赤红绕到吕某某家屋后,就地找来一根木棒,将后窗钢筋撬开两根,入室后在吕家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18K金钻石戒子一枚,得手后刘赤红打电话给刘某乙前来接应,在离开华容途中,两人将所盗戒指以800元销赃给当铺,钱两人花光了。经华某某价格认证鉴定意见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3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通话详单、行车轨迹图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蒋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刘赤红、刘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赤红、刘某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刘赤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刘赤红因曾经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赤红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赤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乙判处拘役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慧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赤红、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刘某甲电话:1305510****;刘某乙电话:17773705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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