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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66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现住四川省江油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因盗窃于2019年11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0年、2014年2月、2015年6月、2016年9月、2017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3个月、6个月、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行至江油市中坝镇太华路南段77号天府花园小区时,趁无人之机,盗走门卫室外快递架上被害人何某某待收取的价值54.6元的书籍快递包裹一个,后将书籍当废品销赃自用。

2021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行至江油市太平镇永丰路50号的**烧烤店时,趁门未锁及店内无人之机,盗窃店内展示柜两个及猛火炉一个,以40元的价格销赃给收废品的,赃款自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80元。

2021年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行至江油市太平镇永丰路50号的**烧烤店内,趁无人之机盗走店门外烧烤炉两个及铁质锅盖一个,后销赃给收废品的,赃款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对所有犯罪事实如实交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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