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3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本区南村镇兴业大道华工大在建工地2号门内AD块精装修办公室,盗走被害人胡某某2台笔记本电脑及2罐茶叶(共价值人民币1800元)。

同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本区东线大道中铁十六局项目部一楼工程部办公室,盗走被害人薛某某1台笔记本电脑(共价值人民币880元)。

同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依法缴获的赃物笔记本电脑3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