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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秋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秋娟,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现住浙江省文某某**镇**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文某某公安局押回重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秋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3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秋娟在本县南田镇以其在河南投资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并约定以高利息作为回报的方式向刘某乙、胡某甲、吴某某、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丁、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戊等十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截至案发,被告人刘秋娟仅支付小部分本息,未按相应约定向各被害人支付本息。

被告人刘秋娟于2019年9月27日被文某某公安局民警从河南省女子监狱押回重审,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案件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借条复印件、转账明细、民事诉讼起诉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判决执行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刘某己、徐某某、占某某、胡某乙、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刘某丙、吴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刘某丁、赵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秋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秋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秋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秋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爱武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秋娟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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