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镇**村**。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至本市越某某中山二路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6号楼517病房,乘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不备之机,盗窃得其放在该病房26号床上的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37元)等物品。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销售凭据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崇武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6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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