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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9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9时46分,被告人刘某某因在前搭客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矛盾,携带柴刀,伙同他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万大海鲜酒店门口附近,使用砖头、拳脚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殴打至轻微伤。

2019年9月15日,刘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地铁太平站A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刘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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