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盛开,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9********,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七个月,至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7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20年2月4日被该局撤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盛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盛开窜至本区**镇一带,先后四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30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6日晚,被告人刘盛开在本区**镇**村**号林某某家一楼走廊上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的一部五星钻豹牌红色电动车。
2、2019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刘盛开在本区**镇**村**号门前村路上盗窃被害人毛某某的一部松吉牌红色电动车。
3、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刘盛开在本区**镇**村**号房屋外空地上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本治牌黄色电动车。
4、2019年11月20日晚22时,被告人刘盛开在本区**镇**村**号房屋外空地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千喜郎牌银灰色电动车。
经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四部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306元。
2019年11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盛开在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家中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毛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盛开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港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现场周边林兴坤小卖部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盛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盛开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盛开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盛开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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