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2018年8月31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处以十二日的行政拘留;2019年11月30日因盗窃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回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家途经本区,在本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35号“正元名饮”店铺东南方向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面包车内的2条软中华香烟盗走。经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0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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