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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被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经共谋后,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路**号附**号**小区**栋**被害人陈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盗走家中现金600余元及黄金、铂金首饰等物。随后,销赃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陶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共同故意犯罪,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1年1月1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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