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1〕1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04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浙GH***小型轿车行驶至S210省道66公里450米与浦江县平七路交叉口地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于2020年12月28日经浦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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