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刘桂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桂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桂某之母杜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丁某某(本案被害人,男,殁年52岁)在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家中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桂某替母亲辩解与丁某某发生争执,因碰掉屋内放置的盆子被丁某某误以为要动手,丁某某遂捡起灶台边一柴块欲殴打对方,被告人刘桂某与其妹妹刘某某(17岁,未成年人)上前与丁某某争抢柴块,均被丁某某击伤头部。杜某某为解围持木棒朝丁某某打去,在丁某某倒地欲起身之际,刘桂某持柴块击打丁某某头部一下。丁某某起身跑出门外,杜某某追去与丁某某在街荫上争抢手机,被告人刘桂某从屋内拿起一柴块,从背后击打丁某某头顶部一棒致其受伤,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丁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桂某被忠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并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木柴一块;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桂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技术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某因家庭纠纷而持柴块打击他人致一人死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桂某经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瑢
检察官助理:付艳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桂某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6张;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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