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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邓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3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村委会**村**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分别2019年2月22日、5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经商量后,由刘某某驾驶1辆摩托车搭载邓某去至**市**镇**村**市场伺机作案。为顺利运走车辆,刘某某让运输司机伍某雄一起去往现场,并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由邓某负责看风,刘某某进入**市场办公室内偷走被害人廖某南的1辆紫色九骏牌电动自行车(约值800元)、被害人刘某莲的1辆紫色智跑王牌电动自行车(约值800元)及1辆白色单车(约值300元)。接着,刘某某将上述车辆放置在由伍某雄驾驶的五菱牌小货车(车牌为AV1T91)中。得手后,刘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邓某,伍某雄按照刘某某的指示驾驶小型货车分别离开现场。

(二)2018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邓某去至**市**镇**村**网咖楼下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由邓某负责看风,刘某某偷走被害人曹某飞的1辆南洋牌电动车(约值1200元)。得手后,刘某某二人逃离现场。

(三)2018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邓某去至**市**镇**村**巷**号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由邓某负责看风,刘某某盗走被害人熊某泉的1块宝马牌电动车电池(约值800元)。得手后,刘某某二人逃离现场。

2018年10月9日10时25分54分,公安机关在**市**镇**村路口处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归案,11月6日在**市**镇**物流城**区**街**栋**房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 刘某莲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伍某雄的证言,户籍调查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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