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3********,无业,户籍所在地系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高中文化,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刘某某和詹某某(已判决)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城****桑拿按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休闲会所),组织妇女在该处卖淫以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系会所法定代表人,并负责会所后勤等工作,詹某某负责财务,并雇请唐某某(已判决)为经理负责全面工作;雇请付某某(已判决)为经理负责休闲会所内卖淫女的招聘和管理等工作;雇请张某甲、陈某某、何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等人为“部长”,在会所接待嫖客并为嫖客介绍卖淫人员;雇请冯某某、韦某某(均已判决)为“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同时管理防备公安机关检查的信号灯,在公安机关检查时通风报信按警报器,提醒卖淫嫖娼人员躲避检查;雇请张某乙(已判决)等人为新到的卖淫女提供上岗培训。休闲会所提供的按摩服务分日式、法式、中式、泰式、韩式,并分ABCD四区,其中AB区为正规按摩区,CD区为日式、法式等色情按摩服务区,日式按摩收费标准每次288元人民币,卖淫女分得150元人民币,公司收取138元人民币;法式按摩收费标准每次568元人民币,卖淫女分得300元人民币,公司收取268元人民币。上岗后的卖淫女每月须向休闲会所上缴15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
2011年6月13日凌晨,公安机关在突击检查过程中抓获上述人员以及正在卖淫嫖娼的官某某、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粤海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客流量统计表格的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唐某某、付某某、张某甲、韦某某、梁某某、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杰
2020年2月5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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