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又名刘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洮南市**河河道内取砂,同年12月17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蛟流河河道内取砂,同年3月20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2020年23日,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批准仍然在蛟流河河道内取砂。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丁、陈某某、邹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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