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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泗阳县********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本院重新取保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苏1323民初6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某乙、刘某甲租用在泗阳县众兴镇亿阳国际小区1、2号楼上的钢管48734米,扣件36880只;由被申请人刘某乙、刘某甲保管,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在泗阳县众兴镇亿阳国际小区工地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同日向所在工地项目部、刘某乙、刘某甲分别送达民事裁定书。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亿阳国际小区工地1、2号楼上钢管、扣件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钢管、扣件擅自拆除并处置。2017年11月28日,刘某乙归还钢管8000米。2018年4月2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刘某甲在十日内交出被泗阳县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但其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将保全财产交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函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刘某乙、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鉴定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处置被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宏鑫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398****)。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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