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在**市务工期间购买到的射钉器、砂轮机、焊机以及自制木质枪托等配件及工具,于其位于廉江市**镇**村的家中非法制造出枪形物体1支。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于其家处被廉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其非法制造的枪形物体1支及制枪配件、工具一批。经鉴定,涉案的枪形物体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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