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购买的不锈钢材料、铝板、弹簧、射钉枪、枪托等,自己加工组装,先后非法制造成两支枪支。
2019年10月16日,民警在刘某甲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两支、猎枪弹10发。经鉴定,该两支疑似枪支均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曾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737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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