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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购买的不锈钢材料、铝板、弹簧、射钉枪、枪托等,自己加工组装,先后非法制造成两支枪支。

2019年10月16日,民警在刘某甲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两支、猎枪弹10发。经鉴定,该两支疑似枪支均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曾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737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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