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自报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栋**座,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广场**座**楼。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7日、4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于同年4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吴某某及晋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在明知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为其寻找、收集微信、支付宝等收款码,并根据方某某(已判决)等人的要求将违法犯罪所得汇入指定账户,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方某某等人利用网络,以靳某某、程某某的淘宝账户因违规操作需要解封为由,让其二人向刘某乙等人提供的收款码内转入资金,导致其二人共计被骗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00余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靳某某、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靳某某、程某某的陈述、虚假交易截屏照片、聊天记录截屏照片证实,其二人遭网络电信诈骗,被骗共计9000余元。

2、同案人方某某、刘某乙、吴某某、晋某某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王荔君等人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账户协助赃款转移。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证实,本案涉案资金的流向情况。

5、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同案人的判决情况及被告人刘某甲、王荔君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晓俊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其余卷宗已随刘某乙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