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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3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以编造为李某某(男,28岁)未出生的孩子办理北京户口的虚假理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5万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孕产期保健档案、户籍信息、被告人的前科及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魏某某、刘某乙、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9年8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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