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12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肖贻青,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租用广州市黄埔区的一个小区商品房里作为诈骗犯罪窝点,2015年2月搬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的一个小区的两个单位里继续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之后于同年5月搬至佛山市南海区**镇**城**栋**楼的**室继续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刘某甲先后聘用柯某甲、秦某某、郭某某、柯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分工合作,柯某甲负责管理该团伙,秦某某、钟某某、郭某某、柯某乙主要以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单位调查专员身份电话回访的形式、以推销保健产品为名和编造可以帮被害人办理医疗补贴,冒充财政部等单位不同身份人员让被害人交建档费、公证费等为由进行电话诈骗活动。该团伙共诈骗全国各地三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159608元。详细如下:
1、2014年6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害人冯某某共计人民币809875元。
2、2014年12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害人叶某某共计人民币277263元。
3、2015年2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害人梁某某共计人民币19000元。
4、2014年下半年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害人刘某乙共计人民币96320元。
5、2015年1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重庆市渝中区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9000元。
6、2015年1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被害人陈某甲、韦某某共计人民币176446元。
7、2015年3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害人宣某某共计人民币70046元。
8、2015年4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被害人石某某、周某某共计人民币405350元。
9、2014年12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116400元。
10、2014年底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四川省沪州市合江县被害人袁某某共计人民币158580元。
11、2015年4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重庆市荣昌县被害人郑某某共计人民币48923元。
12、2015年5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重庆市渝中区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29400元。
13、2014年4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天津市武清区被害人刘某丙共计人民币645840元。
14、2014年5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天津市河东区被害人姜某某共计人民币187517元。
15、2015年1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害人姚某某共计人民币1800元。
16、2014年9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河北省霸州市被害人丁某某共计人民币31300元。
17、2014年6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害人李某乙共计人民币10400元。
18、2015年1月21日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辽宁省铁岭市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7400元。
19、2015年3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56800元。
20、2014年7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被害人王某丙共计人民币39344元。
21、2014年8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害人冯某某共计人民币30400元。
22、2014年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下初镇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5800元。
23、2014年9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被害人田某某共计人民币41600元。
24、2014年11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宁夏自治区中宁县被害人毛某某共计人民币60155元。
25、2015年5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害人王某丁共计人民币92900元。
26、2014年年中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373000元。
27、2014年11月4日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害人龚某某计人民币40120元。
28、2015年1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害人关某某共计人民币66872元。
29、2014年10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福建省福清市莆田市被害人王某戊共计人民币324895元。
30、2015年12月开始,该团伙以上述方式诈骗北京市海淀区被害人王某己共计人民币53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柯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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