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刘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泗洪县**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合作社种植软籽石榴奖补款18.838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泗洪县**果蔬种植合作社注册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德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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