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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刘某甲,198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布依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宗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3月间,多次至苏州市吴某某**镇**花园**区门口快递临时存放点盗窃他人快递,合计价值人民币1172.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3月12、13日的一天,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快递员宗某某放在该处、杨某某购买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69元的温碧泉牌面膜。

2.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12时许,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快递员高某某放在该处、吴某某购买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43.10元的华夫饼。

3.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3月14日11时许,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快递员宗某某放在该处的3个包裹,内有彭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575元的DHV牌面膜和陈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56.8元的纸巾。

4.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3月14日20时许,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快递员刘某乙放在该处的2个包裹,内有袁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288元的奔腾牌电磁炉和曹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09元的HBN牌精粹水。

5.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快递员封某某放在该处的1个包裹,内有赵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31.80元的MINISO牌香体喷雾。

事发后,被害人宗某某、高某某、刘某乙赔偿了杨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赔了被害人的钱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的赃物已发还曹某某、赵某某、杨某某。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

2.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吴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宗某某、高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朱媛媛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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