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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抢劫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4月-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石家庄市栾城区30余个村庄及元氏县因村镇盗窃33辆电动摩托车,共价值64842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15日晚,刘某甲在窦妪镇汪家庄村许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宝岛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254元。

2.2020年4月17日20时许,刘某甲在窦妪镇梅家村侯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小刀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 1836元。

3.2020年4月18日20时许,刘某甲在西营乡张家辛庄村陈某甲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金箭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638元。

4.2020年4月29日21时许,刘某甲在西营乡西营村陈某乙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乐骑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833元。

5.2020年5月11日20时许,刘某甲在西营乡宿村王某甲家门洞内盗窃一辆爱玛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072元。

6.2020年5月12日21时许,刘某甲在西营乡石板桥村范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152元。

7.2020年5月15日21时许,刘某甲在西营乡南贾村刘某甲家门洞内盗窃一辆小刀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741元。

8.2020年5月18日22时许,刘某甲在窦妪镇南陈村林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乐骑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466元。

9.2020年5月23日22时许,刘某甲在西营乡小代枚村武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小刀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683元。

10.2020年5月24日20时许,刘某甲在栾城镇柴赵村赵某甲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622元。

11.2020年5月28日20时许,刘某甲在栾城镇东不落营村王某乙家门洞内盗窃一辆踏浪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248元。

12.2020年6月2日20时许,刘某甲在窦妪镇王村蔡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欧派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972元。

13.2020年6月7日20时许,刘某甲在西营乡龙门村徐某甲家门洞内盗窃一辆爱狮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016元。

14.2020年6月8日21时许,刘某甲在西营乡赵家庄村赵某乙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465元。

15.2020年6月11日20时许,刘某甲在南高乡西高村吴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麦威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257元。

16.2020年6月13日20时许,刘某甲在南高乡北高村杨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迪牌小龟王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428元。

17.2020年6月15日20时许,刘某甲在栾城镇胡家寨村黄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100元。

18.2020年6月19日20时许,刘某甲在栾城镇北浪头村康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立马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905元。

19.2020年6月21日20时许,刘某甲在柳林屯乡岗头村徐某乙家门洞内盗窃一辆牛丁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815元。

20.2020年6月22日20时许,刘某甲在柳林屯乡河庄村张某甲家门洞内盗窃一辆欧派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280元。

21.2020年6月23日20时许,刘某甲在冶河镇端固庄村段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小刀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999元。

22.2020年6月24日20时许,刘某甲在窦妪镇北赵台村顾瑞某某门洞内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531元。

23.2020年6月27日20时许,刘某甲在冶河镇浔阳村刘某乙家门洞内盗窃一辆爱狮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774元。

24.2020年6月30日21时许,刘某甲在栾城镇南浪头村张某乙家门洞内盗窃一辆爱狮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703元。

25.2020年7月4日20时许,刘某甲在栾城镇大裴村刘某丙家门洞内盗窃一辆小刀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528元。

26.2020年7月5日20时许,刘某甲在元氏县因村镇南吴会村王某丙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527元。

27.2020年7月8日20时许,刘某甲在冶河镇东客村刘某丁门洞内盗窃一辆绿能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 1674元。

28.2020年7月9日20时许,刘某甲在冶河镇南留村靳某某家大门洞内盗窃一辆小刀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157元。

29.2020年7月10日20时许,刘某甲在冶河镇寺上村刘某戊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890元。

30.2020年7月13日20时许,刘某甲在南高乡西高村赵某丙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845元。

31.2020年7月15日20时许,刘某甲在南高乡徐家营村焦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爱狮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774元。

32.2020年7月16日21时许,刘某甲在冶河镇程上村安某某家门洞内盗窃一辆宝岛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079元。

33.2020年7月17日21时许,刘某甲在南高乡南高村王某丁家门洞内盗窃一辆麦威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578元。

(二)抢劫罪

2020年5月18日22时30分许,刘某甲在南陈村村西公路,抢劫被害人马某某一部华为牌荣耀手机。经鉴定,被抢劫手机价值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宝岛牌电动摩托车、麦威牌电动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证人颜某某、牛某某、刘某戌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贺斌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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