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义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7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石首市**大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大道**小区**单元**室,住石首市**大道**巷**号。因涉嫌职务违法,2019年9月3日被石首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石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义松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1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刘义松担任石首市**大队**,主管水政执法、日常执法巡查、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河道采砂管理等工作。在工作中,其违反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等规定,在明知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长江河道石首江段非法设置吸砂船,多次发现该公司违反采砂许可规定,盗采长江青砂的违法行为后,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处罚,并多次向**公司通风报信,为其提供上级水利部门的巡查信息,帮助**公司逃避查处;在雄发公司采砂许可证到期后,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与石首市**大队**张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决定延长**公司采砂期限;在接到东升镇水管站有关人员反映**公司非法采砂的情况报告后,没有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任**公司在长江河道石首段内非法采砂。此外,被告人刘义松为掩盖其放任**公司非法采砂的事实真相,应对上级检查,经张某某同意后,整理制作了虚假材料。
经荆州荆松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公司非法采砂共计68.8865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584.3888万元。
二、受贿罪
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义松利用其担任石首市**大队**的职务之便,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给予他人关照和帮助,在日常巡查中向被检查人通风报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甲等七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石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和股东喻某某,为寻求刘义松对该公司在码头管理方面的关照,在刘义松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
(2)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为寻求和感谢刘义松对**公司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中的帮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项目经理刘某乙先后四次送给刘义松共计人民币1.7万元。
(3)2017年春节前,刘义松在石首市山底湖大桥附近非法收受码头承包主贺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并多次在码头管理和执法中向其通风报信。
(4)2017年春节前,刘义松在石首市楚源酒店停车场附近非法收受码头承包主黄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并多次在码头管理和执法中向其通风报信。
(5)2017年10月,为寻求刘义松在码头管理和执法中的关照,船舶运输商郭某某在石首市楚源酒店门口送给刘义松人民币2万元。
(6)2018年春节前,为感谢刘义松在办理采砂许可证中的帮助和寻求日后在码头管理和执法中的关照,原南口镇陈某某采区股东马某某在石首市楚源酒店门口送给刘义松人民币1万元。
(7)2018年7月和2018年冬至后不久,为寻求刘义松在码头管理和执法中的帮助,船舶运输商杨某某先后两次送给刘义松共计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刘义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已退缴全部收受的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石首市水利局任职分工文件及调整人员分工文件、刘某甲等人工作笔记、水政监察大队巡查执法视频资料截图和记录、交代材料、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电话通信清单、旅店住宿信息、石首市港航管理处出具的砂石堆场的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万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义松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义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于青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义松现被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