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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4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75********,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经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发现其妻子吴某某与被害人缪某某在德昌县巴洞镇前进村桑园子组自家玉米地里约会,随后用钢筋棍对缪某某进行追打,造成缪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缪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认错书、住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图示及照片;

7.电子数据:由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吴某某与他人在床上的裸照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8月12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住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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