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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1时许,在泗县**北区**栋楼下,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贾某甲因琐事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将被害人贾某甲摔倒在地,致其L1-3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贾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贾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贾某甲的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5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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