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巷**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回家,与其父刘某乙在家门口谈及拆迁款分配问题,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后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经鉴定,刘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证人刘某丙等证人证言;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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