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3********,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门**号。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1年应聘至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以下简称西安第一药房,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80-1号)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6年2月至3月,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截留营业款,虚假上账的形式多次挪用公司营业款。2016年3月初,公司在对账审计的过程中案发。刘某甲认可并向公司写下偿还协议书及承诺书。2016年4月,刘某甲失联后被害单位报案。经审计,刘某甲挪用西安第一药房公司单位资金为259,022.00元。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名称变更说明、公款挪用偿还书、刘某甲建行银行、西安银行交易明细、仁和药房建行流水等;
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刘某甲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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