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路**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2月1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2月10日、2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位于邵阳县**镇**路**号的自家住宅二楼房间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9年2月14日,邵阳县塘田市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吸毒工具去向情况说明、尿检报告、指认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倩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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