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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2012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系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3************,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村村民,住该村侯**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庄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庄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等人来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与姚家路路口处的三和人家酒店饮酒消费。当日20时30分许,上述被告人在该酒店大厅结账离开过程,因张某丙不慎将被告人王某甲手包碰掉,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庄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等人遂在酒店大厅内及酒店门口,采取使用炒锅、菜刀、路锥等工具及拳打脚踢的方法,将张某丙及前来拉架的被害人董某某(男,47岁)、张某丁(男,46岁)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丁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庄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侦查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张某乙抓获。 

2019年4月2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董某某、张某丁的损失,董某某、张某丁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庄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等人。

二、故意伤害罪

张某戊(另案处理)因拆迁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乙(男,42岁)产生纠纷,遂通过霍某某(身份不详)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帮助解决。2017年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丙,采取遮挡车牌、佩戴口罩的方式,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合肥路悠然苑南门处,使用棍棒、金属车锁等工具,将王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庄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庄某某、王某甲、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年4月2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庄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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