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打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榆阳区孟家湾恍惚兔村陕煤建设铜煤公司工地自己的车上(白色大众捷达,车牌号陕K*****)容留刘某乙、刘某丙吸毒三次,容留刘某乙吸毒二次。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榆阳区口则队寨城村自己的租住房内容留刘某乙、刘某丙吸毒一次。
2020年8月1日,民警在榆阳区孟家湾恍惚兔村陕煤建设铜煤公司工地上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检查、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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