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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卖淫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三哥”,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67********,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镇**村,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街**路**排**号。2011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1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9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0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城**号楼*门**号房处,容留林某某、李某某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2019年8月4日李某某与伦某某在**城**号楼*门**号房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年8月8日林某某与王某某在**城**号楼*门**号房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当场抓获。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坤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辩护人:张自强,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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