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栋**单元**号,无业。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红色启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乐凯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路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甲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人刘某乙、孙某某证言、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宝利
代检察员:孙轶彬
2019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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