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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S****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饭店门前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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