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街**号**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
|||||||
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9月30日 |
|||||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9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
|||||||
犯罪事实 |
2019年9月29日22时13分,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牌照为黑E****S),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一路辅路杨和桥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刘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4.7mg/100ml。随后刘某甲又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7.1mg/100mL。刘某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
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卡口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证明、情况说明等; |
|||||||
2.证人符某某、刘某乙证言; |
||||||||
3. 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
||||||||
4.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
||||||||
5. 视听资料。 |
||||||||
罪名认定 |
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
量刑情节 |
从轻 情节 |
法定 |
坦白;认罪认罚。 |
|||||
酌定 |
无 |
|||||||
从重 |
法定 |
无 |
||||||
酌定 |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有犯罪前科前科 |
|||||||
量刑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9,000元 |
||||
附项 |
1.被告人刘某甲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门**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