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皖******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临泉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路与**大道交叉口北**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将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
2.案卷2册,补充侦查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