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南京市溧水天生桥农用车市场的人员购买拖拉机驾驶证1本,后一直持有该证。2020年3月初,司法机关办理被告人刘某乙驾驶拖拉机盗窃榉树一案时,发现刘某甲持有的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协查复函、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买卖拖拉机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检察官助理:吴震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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