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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5********,满族,中专文化程度,通辽建筑设计院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蒙G**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蒙G**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蒙G**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刘某乙、崔某某和母某某受伤,母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甲供述其妹妹刘某丙为蒙GJX099号车辆驾驶员,且刘某丙蒙G**号车辆驾驶员的身份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经认定刘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15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丙、邢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询问及讯问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宙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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