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守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新城派出所处时,被民警查获。2013年10月10日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田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表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移送此案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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