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在肥东县**路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31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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