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6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4时57分,饮酒后驾驶冀F0****号“名爵”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H10015号灯杆处,与在路侧停车后下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及其车辆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0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4月23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鉴中心BL2019083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6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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