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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杨某某、姚某某赌博案)_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二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某某人,住丹某某**小区**号楼**层。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我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某某人,现住陕西省丹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某某人,现住丹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号。2018年5月2日,因滥伐林木罪被丹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丹某某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的刑罚(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3日),姚某某现服刑于陕西省商州监狱。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姚某某等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张某某等人积极参与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在丹某某**酒店客房**房间内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所组织的赌博。当晚刘某甲向赌场放账人员提供“红账”3万元,姚某某提供“红账”1万元。

2018年6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等积极参与赵某某、刘某乙在丹某某**酒店客房**房间内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所组织的赌博。当晚刘某甲向赌场放账人员提供“红账”1万元,杨某某提供“红账”1.5万元。

2018年6月3日中午14时,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姚某某积极参与赵某某、刘某乙在丹某某**酒店客房**房间内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所组织的赌博。当晚刘某甲向赌场放账人员提供“红账”1.5万元,杨某某提供“红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抓捕经过、酒店住宿结账单、笔记本、A4纸等影印件、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同案犯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姚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共5.5万元,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部分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共4.5万元,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共1万元,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留   

2019年12月12日 

注: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姚某某现服刑于陕西省商州监狱。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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