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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5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期间,刘某某(另处)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到泸西县**镇**石化背后的**山上一大砖石棉瓦房处,租用皮某某家的房子用扑克牌以百家乐赌博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以每天1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等;被告人刘某乙则组织客源,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放贷等等。2015年20月20日被当场查获,其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共计人民币13779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在刘某某的邀约下,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行为;被告人刘某乙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并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刚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现羁押在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联系方式:1376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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