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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船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航运公司**号,捕前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花园****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船船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安徽省阜南县**镇航运公司**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支队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海警局(原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船系内河运输船,由被告人刘某甲实际经营,被告人刘某乙系该船船长。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自2018年1月6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包括菱镁矿和氧化镁在内的泥土和石料等。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决定自朝鲜走私砂石入境。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该船无出境运输的资质,仍按照刘某甲的安排,先后三次到达朝鲜附近海域,装载砂石运回国内,分别在天津和江苏江阴卸货,共计21000吨。2019年5月11日,“****”船自朝鲜返回航行至威海成山头外海域时,被当场查获,查扣砂石7700吨。经鉴定,上述砂石取自非海洋环境,系其他天然砂,属于禁止进出口货物 。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货物鉴定报告、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均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君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电话:1526110****,被告人刘某乙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南县**镇**社区,电话:138658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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